落实供应保障机制 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我市新修订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办法

  本报讯  为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同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经评估,由市医保局牵头修订形成《汕头市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双通道”管理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服务机制。

  办法共八方面内容,分别为总体要求、“双通道”管理及药品范围、“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双通道”医药机构管理、“双通道”药品的医保支付与结算、“双通道”处方外配管理、工作要求、实施时间及有效期等。

  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中“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的要求,办法明确我市“双通道”药品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广东省“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并及时通过部门网站等途径公布省医疗保障局调整更新后的“双通道”药品范围等。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主体及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满足“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定期按协议约定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营的“双通道”药品种类等信息。

  办法优化了部分医保经办服务规定,明确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部门网站等途径定期公布提供“双通道”处方外配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师名单、“双通道”药店名单等,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方便。

  办法明确,参保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医师按规定开具的“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在处方有效期内由“双通道”药店供应保障相关药品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纳入医保支付并结算:1.“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双通道”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2.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备案医师开具“双通道”外配处方后到“双通道”药店购药的,可根据就诊类型分别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个人应负担部分费用,由参保人直接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基金记账部分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按规定进行结算。3.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就医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计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待遇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将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

  办法要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双通道”管理机制相关工作的实施,联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对医药机构处方信息互联互通、诊疗行为合理性、药品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加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会并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对“双通道”药品做到“应配尽配”,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指导“双通道”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药品治疗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做好“双通道”药店遴选和“双通道”管理医药机构结算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设,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医药机构的信息平台对接等工作,做好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效率,快速处理经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双通道”管理的要求,做好“双通道”药品的配置和使用工作,依法依规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5年07月0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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