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兆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获一审判决

*ST兆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09日 13:04
来源:资本邦 作者:

11月9日,资本邦获悉,*ST兆新(002256.SZ)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保1843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3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能源”)、全资孙公司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永聚”)与深圳金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湖法院已受理金盛融资租赁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一审判决

 

公告显示,2019年10月30日,义乌永聚与金盛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售标的物即租赁物,为义乌永聚所拥有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标的物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租赁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为上述事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同时提供了以下担保:义乌永聚10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义乌永聚电费收费权质押、义乌市永聚所有光伏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抵押。

 

由于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债务纠纷及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等情形,金盛融资租赁认为上述情况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罗湖法院请求:

 

1、提前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2、义乌永聚支付剩余的全部6期租金人民币21,368,458.32元;

 

3、义乌永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名义回购价款人民币1,000元;

 

4、*ST兆新对义乌永聚应付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金盛融资租赁可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约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社保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确认金盛融资租赁就义乌永聚的电费收益权在《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金盛融资租赁对永晟新能源持有义乌永聚100%的股权优先受偿;

 

8、*ST兆新、永晟新能源、义乌永聚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2、3项款项扣除义乌永聚已付的人民币250万元保证金后,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8,869,458.32元)。

 

罗湖法院已受理金盛融资租赁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罗湖法院(2020)粤0303执保1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义乌永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市嘉禾支行账户存款额度人民币18,869,458.32元,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永晟新能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户存款额度人民币18,869,458.32元,冻结期限一年。

 

3、冻结永晟新能源持有义乌永聚100%份额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4、冻结*ST兆新持有永晟新能源100%份额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以上四项冻结公司、永晟新能源和义乌永聚名下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8,869,458.32元为限。

 

罗湖法院(2020)粤0303民初1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义乌永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盛融资租赁支付款项18,869,458.32元。

 

2、对判项1确定的债务,原告金盛融资租赁就被告义乌永聚提供的抵押物光伏发电项目的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对判项1确定的债务,原告金盛融资租赁就被告义乌永聚提供的质押权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对判项1确定的债务,*ST兆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对判项1确定的债务,原告金盛融资租赁就被告永晟新能源持有的被告义乌永聚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金盛融资租赁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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