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玻璃300093被处罚 投资者索赔进行中

金刚玻璃300093被处罚 投资者索赔进行中


2021年08月06日 11:32
来源:搜狐网 作者:

2020年4月20日,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刚玻璃,代码:300093)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20〕3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金刚玻璃在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金刚玻璃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9年1月25日,金刚玻璃公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90031号)。2020年3月24日,金刚玻璃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9号)。2020年3月25日,金刚玻璃公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金刚玻璃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金刚玻璃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金刚玻璃案的索赔条件为: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间买入金刚玻璃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9年1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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