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有效期限可延长至2年

本月起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有新变化

  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方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的通知》,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适用于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记者查阅发现,与之前相比在我市办理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有了新变化。一方面是许可有效期限延长:对首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延长为2年。对延续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若上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经批准实行期限可为3年。新增激励情形:对获评为汕头市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首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经批准实行期限为3年。

  同时,通知提供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民主协商材料、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授权委托书、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事项变更或岗位增减申请表等有关申请材料参考模板,既增加了广大用人单位办理业务的便利度,又规范统一了申请材料的标准,从而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此外,通知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履行民主协商的流程进行具体细化,如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应通过不特定形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应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进行讨论,听取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落实平等协商和表决等环节,既有利于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强化企业内部民主协商制度建设,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又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等合法的民主权益得到落实,更好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建立健全特殊工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事前:对于初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符合相关情形的,明确实行审批前核查制度。事中:在审批有效期内,用人单位需于每年同一时点将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未在有效期内按时提交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的用人单位则实行约束机制,再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实行期限降为1年。事后:一是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每年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行动,落实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此外,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进行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劳动保障信用评级较差、劳动争议易频发的用人单位可以增加检查频次。二是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经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作者:陈若萱

发表日期:2023年06月0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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