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债,前妻名下的财产能被执行吗?

潮南法院审结一宗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近日,潮南法院审结一宗代位析产纠纷案件,周某欠债不还,经债权人欧某起诉,法院确认被告周某与前妻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被告周某、黄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黄某于2015年认购案涉房产并于2018年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该房产登记在黄某名下,2021年两人离婚。2022年,原告欧某起诉周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欧某借款本金83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周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欧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尚在执行中。2023年1月,原告欧某以被告周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的房产为被告周某、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周某、黄某对涉案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欧某作为债权人代位被告周某提起被告周某、黄某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的诉讼。被告周某、黄某于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涉案房产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仅对夫妻双方内部关系具有拘束力,对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没有拘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在被告周某没有向原告欧某履行给付金钱债务,经法院判决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仍未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原告欧某作为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被告黄某于2015年认购并于2018年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房产,该房产购买于被告周某、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因共同共有人并未明确各自份额,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认定被告周某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


【法官说法】

什么是代位析产诉讼?所谓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通常情况下,能够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涉财产的共有人作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执行案件往往会因为无法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各自享有的份额,执行部门缺乏执行依据而终结执行。

本案中,原告欧某对被告周某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在被告周某未主动与其他共有人明晰上述房屋中各自份额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原告欧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通过司法裁判以明晰作为共有人的被执行人周某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进而排除执行障碍,让其债权得以受偿。

作者:吴炳松 魏雪琪

发表日期:2023年06月1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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