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停车场要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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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施行《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省相继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制度。为切实做好机动车停车设施监管,加快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市城管局在认真学习借鉴杭州、珠海、惠州等省内外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修订形成《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近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进行了深度解读。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包括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老旧小区封闭管理的停车设施不纳入备案管理。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经营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相关负责人指出,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停车设施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备案申报人。同一停车设施有多个经营者的,由各经营者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申请备案。同一经营者开办多个停车设施的,每个停车设施均需单独办理备案手续。停车设施经营者向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应当提供停车设施备案申请表、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市场主体信息、有权使用停车设施场地的相关材料、设施清单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办理停车场备案的程序是什么呢?这位负责人介绍,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15日内向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备案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停车设施经营者可以通过现场办理或者通过本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材料。
他也提到,如停车设施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停车场停止经营的,经营者则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前30日告知原备案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在停止经营活动后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
发表日期:2023年06月2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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