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实行“认房不认贷”

  本报讯  9月14日起,汕头实行“认房不认贷”!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根据《关于继续做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作者:林彦恂

发表日期:2023年09月1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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