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海事局有关负责人详解《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立法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难点盲点

潮州海事局有关负责人详解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法规保障。该《规定》为何要重新修订?又有何亮点?25日,潮州海事局组织召开宣贯会,对《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据了解,《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于2019年出台施行,为持续发挥《规定》对维护辖区水上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我市组织对《规定》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近年来,潮州港口经济迅猛发展,水上交通违章和安全事故隐患日益突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盲点需通过立法解决。此外,对涉水部门的职责也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势在必行。”潮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吴来文介绍,新修订的《规定》共六章四十六条,进一步细化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明确水上应急处置要求,明确通航安全保障制度,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自用船舶管理、通航安全保障、水上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亮点①

  细化明确主体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通航环境管理、船舶安全监管、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水上治安,对船舶走私活动实施打击处置,负责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运行业和港口经营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细化”是新修订《规定》的特点之一。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较多,只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吴来文介绍,《规定》结合2021年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安全管理制度、海上搜救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官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对水上经营活动参与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也提出要求。

  亮点②

  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

  乡镇自用船舶是一种特殊的船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低,加上区域内遭受危险天气频繁、水文状况复杂,极易引发事故。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船舶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维护正常水上交通秩序,防止乡镇自用船舶超出核定区域航行,妨碍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规定》吸取了近年来潮州在自用船管理登记、清理整治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明确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列举自用船舶摸查、登记、检查、考核要求,以及明确整治清理要求。此外,《规定》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也具体列举了乡镇自用船舶主体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航行规范,不仅填补了管理的漏洞,也方便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生产和生活。

  亮点③

  明确水上应急处置要求

  近年来,新《海安法》和相关搜救机制、应急预案对县区搜救中心建设、搜救经费保障提出要求,我市结合辖区的实际,对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的主体、要求、程序等作了规定,新增对县区搜救中心建立和经费保障要求。

  《规定》在新增条款要求,县(区)人民官方应加强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上搜救组织架构,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和规章制度。各级人民官方应将水上搜救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上搜救应急处置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级水上搜救机构高效运行。

  亮点④

  明确通航安全保障制度

  《规定》充分结合潮州实际情况,对港口水深维护、航标维护、桥梁管理、水情信息通报、船舶过闸、防污染、防止碍航行为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或作出限制性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为进一步保障水域交通安全,新增条款第二十六条指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关要求,建设通航安全监督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目前,我市辖区内有航标一百多座,对引导船舶安全航行,避免船只偏离航道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新增条款第二十八条特别明确,沿海专用航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做好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航标维护单位应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和航标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按照专用航标维护相关技术标准做好维护工作,做好航标维护记录。

潮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郑新培

编辑:蔡杨 责任编辑:吴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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