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近日,市官方印发《潮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源头减量,以及保障与监督等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市各地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推进,按照因地制宜、方便实用的思路,配置了一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加快了配套设施建设,广大群众已初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理念。截至2023年6月,潮州市城区范围内设施设备完备的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数量分别为578、240、220和5465个,覆盖率均达100%。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城乡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构建垃圾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助力创文创卫工作,我市依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出台该《办法》。

  《办法》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按“四分”法分类,即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垃圾分类的工作职责。针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部门联动有待加强等情况,《办法》第六条详细规定了住建、城综、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各自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展开,并行稳致远。

  《办法》明确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能够顺利、正确、高效地进行,《办法》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对管理责任人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办法》规定,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办法》规定了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理流程。针对我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衔接责任不明确,管理无法落实,大量存在先分后混、混收混运等现象,《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对未分类投放或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属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办法》还设置了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县(区)人民官方可以根据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划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置误时投放点。

  《办法》还细化了各类生活垃圾的投放要求。如《办法》规定,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鼓励可回收物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厨余垃圾应当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

  对常见违法行为,《办法》也设立了相应的处罚。如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潮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佳涛)



编辑:吴冰   责任编辑:庞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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