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内张网捕抓野生鸟类

被告人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

  广袤的山林田野间,无数禽鸟展翅高飞,有的人为谋利或出于其他目的竟然打起了歪主意,私自拉网捕鸟,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近日,澄海两名农民因为使用捕鸟网而触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余某为非法牟利,在澄海区莲上镇的一处田间架设捕鸟网和诱鸟声音设备用于捕抓野生动物。直至案发,合计捕抓到草鹭、牛背山、绿翅鸭、黑水鸡、鹤鹬等野生鸟800余只,并从中获利约63000元。经司法鉴定,余某捕获的这5种野生鸟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合计价值351000元。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无独有偶,林某将一张尼龙材质捕鸟网架设在澄海区盐鸿镇的一处牛蛙池堤边,用于防止野生鸟类捕食牛蛙苗。后被巡查的民警发现,现场查获的捕鸟网上有3只已腐烂风干的野生鸟尸体。经司法鉴定,现场查获的鸟类尸体共有2个物种,2只为长嘴鹬,1只为青脚鹬,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审理法官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根据《汕头市人民官方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规定,我市的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如违反该规定,无论数量多少,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余某、林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危害生物多样性。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共同守牢生态保护红线,与破坏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推动绿美汕头建设,以实际行动助力“百千万工程”。

作者:陈 敏 通讯员 王惠璇

发表日期:2024年06月0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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