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力守护“年少的你”

  为织密未成年人权益“法治保护网”,近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

  ●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医疗注意义务

  ——魏某某、黄某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小魏(未成年)在某医院被确诊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医院经检查评估,认为其存在自伤风险,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父亲魏某某为小魏办理了住院手续,并被告知医院实行封闭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住院期间,两次抑郁自评量表均提示小魏“有中度抑郁症”,多次病程记录记载其存在情绪低落、想出院的表现。同年6月,护士带领小魏和其他数名病人前往门诊大楼做检查,小魏检查完毕后独自下楼离开医院。当天,小魏跳河自杀,被发现时已溺亡。小魏的父母认为医院的监护行为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院作为专科医院,采取全封闭方式对患者进行管理和治疗,在医疗活动中相较于一般的医疗机构有着更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小魏在入院时就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发病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的特点,后又患上抑郁症,住院治疗两月之久,医院已熟知其病情并了解其真实生活状态,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在病房设置、人员配备、诊疗行为等方面要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事发当日,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监管职责,致小魏在没有医护人员陪护的情况下身穿便服独自离开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该行为在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决医院对小魏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本就存在认知不全、自我控制能力弱的特点,若患有精神疾病,其行为能力将更加受限,需要各方承担起更高水平的注意义务。小魏作为未成年人,且系封闭管理病区的精神障碍患者,认知水平有限,只能负有与其认知水平和预见能力相当的注意义务。医院采用“患者身穿便服,无病人标识”的管理模式,本应强化监护防范措施,但却没有根据病情轻重对患者“出走、自杀”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显属不当。本案虽非因医疗事故诱发,但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注意义务方面的疏失却值得引起警惕:特殊医疗机构、未成年人监护人都应树牢安全意识,合力守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抚养关系变更应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先

  ——陈某甲与陈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甲(女)与陈某乙(男)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豪(化名)。婚后,陈某甲发现陈某乙有诸多陋习,且因没有稳定收入大量贷款。2020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小豪由陈某乙抚养,抚养费由陈某乙自行承担。实际上,双方离婚后,小豪一直跟随陈某甲生活,由陈某甲抚养。后陈某乙母亲将小豪藏匿起来,要求陈某甲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抚养费等,陈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豪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于陈某乙,但陈某乙并未如约实际履行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其没有充足的精力和心思照顾、陪伴孩子。结合双方生活环境及物质生活条件,陈某甲在现阶段显然更能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且孩子自双方离婚后一直由陈某甲抚养,陈某甲亦能提供更多的家庭温暖及情感呵护。鉴于陈某乙对被抚养人的监护缺位及关爱缺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依法准予小豪变更为陈某甲抚养,抚养费由陈某甲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及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本案中,尽管离婚协议书对抚养权已有约定,但因实际履行情况与书面约定不一致,且约定的抚养人未能妥善履行抚养义务,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依法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能动调解明晰子女的大额抚养费用负担

  ——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女)与吴某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女儿小希(化名)。2023年2月,吴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准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对女儿小希的抚养费以及教育费用产生较大分歧。林某提出,吴某某应承担女儿的学费、其他教育费用(如私立学校、辅导班、培训班、兴趣班等)及保险费。吴某某则因为今后的教育费用不明确,担心以后经济负担过重,故无法就该问题与林某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小希由林某抚养,吴某某每月月底前向林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双方共同承担小希就读公立学校的学费及已经购买的保险费用,其他教育费用(如私立学校、辅导班、培训班、兴趣班等)在双方明确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各承担50%。

  典型意义

  如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安全愈发重视,在子女教育、保险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也有所增长,而在离婚案件中,判决给付的抚养费通常是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确定的数额,无法对抚养费用进行细分,往往较难保证除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以外的其他抚养费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德法结合、情理相融,多次组织调解,最终推动双方在教育费、保险费上达成一致,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

  ●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则

  ——吴某某与郑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与郑某某(男)婚后育有一子和一女。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女方,女儿暑假期间想回男方家,女方不能阻止;儿子抚养权归男方,儿子暑假期间想回女方家,男方不能阻止。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郑某某却拒绝儿子在暑假随母亲返回其住处。吴某某认为,郑某某的行为严重违法《离婚协议书》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且因男女双方在不同城市生活,该行为严重影响两个孩子培养感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细化对儿子的探望权限。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尊重其中的约定。考虑到吴某某的居住地与工作地距离儿子住所地较远,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则出发,判决吴某某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六至星期日到儿子住所地探望,暑假期间可探望20天;上述时间内,在征得儿子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吴某某带出共同生活,郑某某应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协议离婚后因行使探望权问题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是否尊重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时间和方式的约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法院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按照约定行使探望权;同时,考虑到母亲与儿子生活地点路途较远的客观因素,为了更好地保障探望权的行使,让孩子能多与其母亲及姐姐一起相处培养感情,故依法对探望方式予以适当调整,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关爱与温度。

  ●家庭教育指导强化父母责任意识

  ——周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女)与吕某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生育一子小吕(5周岁)。婚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并长期分居。2024年,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离婚,由吕某某抚养儿子小吕并承担抚养费。

  裁判结果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在当地巡回法庭、法官工作室、诉前联调中心调解,最终双方就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平时孩子随爷爷奶奶一同生活,双方均较少参与孩子的教育抚养,为避免离婚后双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法官对二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双方应当在子女教育、医疗、监管陪护等方面提供保障,为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与家庭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针对父母怠于承担监护职责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敦促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展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担当。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未成年人撑起家暴“保护伞”

  ——小杨与杨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约定轮流抚养女儿小杨(15周岁)。2022年2月,杨某某因对小杨填报的入学志愿不满,便殴打小杨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破损、渗血”。经鉴定,小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小杨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杨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杨某某作为小杨的父亲,在履行上述权利和义务时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不应对女儿小杨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由于杨某某为小杨的直接抚养人,小杨作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仍面临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杨某某对小杨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家暴不是家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现实中,部分父母在教育子女时未能与子女充分沟通交流,而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甚至诉诸暴力,将自身负面情绪宣泄到子女身上。这不仅会让未成年人遭受身体伤害,而且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遭受巨大冲击,产生心理阴影,对其学习生活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制止家暴行为,以鲜明的立场反对家长“打骂式带娃”,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撑起“保护伞”。

汕头中院

发表日期:2024年06月1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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