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护航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我市一案例入选2023年省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知识产权,是一个创新型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部分,也是各级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近期,省检察院发布2023年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汕头一案例入选。该案聚焦争议焦点,准确定性知产侵权行为,确保对知产犯罪精准监督、依法打击。检察机关在办案同时注重引导矛盾化解,既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护航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据悉,2021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汕头市澄海区益某玩具厂许可,在其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旭某成玩具厂擅自生产侵犯益某玩具厂享有著作权的XC-855玩具电动万向变形车、XC-856变形汽车人、YJ-3003跳舞公主、YJ-3013跳舞女孩四款玩具产品。2021年8月12日,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旭某成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以上四款玩具一批,涉案产品总价值人民币186696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旭某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与益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2022年7月6日,澄海区文广旅体局移送本案犯罪线索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该局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8月25日,澄海区文广旅体局就澄海公安分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澄海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程序进行办理。

  “案件受理后,我们充分开展调查核实,调取澄海区文广旅体局已收集的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和两玩具厂涉案四款玩具进行比对,并调取益某玩具厂原始设计材料、公证材料等,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澄海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经过调查,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创作过程中的图片与相片、软件设计过程公证视频等证据材料,益某玩具厂于2014至2016年期间完成涉案四款玩具设计创作,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而杨某某仅于2021年取得“变形汽车人”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另一方面,益某玩具厂的变形汽车人玩具虽借鉴了影视作品《变形金刚》角色形象,但在变身后,搭配盔甲形状和位置,在颜色、图案设计及选择上,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取舍和安排,融入了智力劳动,在艺术造型、结构以及构成要素搭配上具备独创性。”承办检察官表示,关于跳舞公主、跳舞女孩玩具作品,益某玩具厂以“跳舞”为主题,通过对人物姿势、裙摆扩张体现舞蹈感,并在此基础上使用不同颜色、粗细线条、凹凸纹路、花纹设计等方式对玩具整体造型进行创造,同样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取舍和安排,具有独创性。

  记者了解到,根据调查结果,2023年6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向澄海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5日答复称本案4款玩具作品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上明显存疑,立案依据不足。对此,澄海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18日向澄海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该局进行立案。2023年8月1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杨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双方和解,达成赔偿谅解,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澄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通过强化证据审查、充分调查核实等工作,准确定性制假侵权事实,有效追诉打击知产犯罪,营造公平竞争、诚实有序的市场环境。”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杨某某将“变形汽车人”作品登记著作权,试图规避法律对自身侵权行为的打击,经检察机关充分履职进行立案监督与审查起诉工作,确定杨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的办理,震慑了针对企业原创的侵权犯罪行为,提升了地区保护原创的司法力度,践行了检察护企决心。

作者:陈冬琪

发表日期:2024年06月2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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