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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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金平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移送1宗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件。
今年3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在省市场监管局粤东市场稽查办指导下,对位于金平区东厦路35号南侧的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该车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金平区市场监管局办理。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65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且涉案货值超过15万元,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追诉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于8月14日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依法查处。
作者:郭丹
发表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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