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加强监督

  本报讯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近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决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官方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安排的贯彻实施;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本市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经济运行情况;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全市和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市级预算的调整以及决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地方官方债务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地方金融工作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工作。

  决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官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市官方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决定明确,市官方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官方或者市官方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作出说明:(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四)其他有必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官方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此外,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市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官方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上述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决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地方金融业运行和监督管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市官方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市官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支持跟踪监督工作。

  决定还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工作,构建涵盖经济工作监督、预算联网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功能模块的市人大财经工作监督数字化系统,为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数字化支撑。市官方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经济数据汇聚、分析、研判、共享。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4年09月2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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