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怎么处理?

  阿军(化名)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阿军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产。阿军支付首付后,李某将房产交付阿军,阿军与家人对该房产进行装修。某日,阿军与女友阿霞(化名)一起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房产转让价、房款转让方式等。随后阿霞、阿军正式取得该房屋产权,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但未载明双方共有份额,阿军办理了购房贷款并按月支付按揭贷款,阿霞也搬入该房产与阿军共同居住。不久,阿霞与阿军结束恋爱关系,房屋由阿军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因对上述涉案房产的分割产生纠纷,阿霞将阿军诉至法院,要求阿军补偿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霞与阿军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阿霞虽未出资,但房屋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涉案房产应确定为阿霞、阿军共有。阿霞、阿军对共有房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且房产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阿军一方出资,涉案房产目前由阿军及其家人实际居住使用,故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阿军所有,购房贷款余额继续由阿军偿还。结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涉案房产现有价值等因素,法院酌定由阿军按房屋增值部分金额对半折价补偿阿霞6万元。

  情侣在婚前共同购买房产是为了结婚做准备,一旦双方最终未能一起步入婚礼的殿堂,房产分割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恋爱关系终止即共有基础丧失,可以分割共有的不动产。分割时应结合购房出资、房产登记、双方协议等情况确认份额,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认分割份额,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作者:张晓珊

发表日期:2024年09月3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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