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豆芽”还是“问题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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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审结一起因生产销售问题豆芽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本报讯 豆芽营养丰富、价廉味美,是各家各户餐桌上的常客,但在这类鲜嫩可口的蔬菜中却可能潜藏着有问题的“异类”。近日,汕头中院就审结一起因生产销售问题豆芽被处罚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姚某在某加工场内从事豆芽培育、销售工作,为使豆芽卖相更好,姚某在培育过程中加入含有“6-苄基腺嘌呤(6-BA)”的液体药品,并在附近菜市场进行销售。某日,公安机关对上述生产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正在生产作业的技术工人朱某。
那么,什么是“6-苄基腺嘌呤(6-BA)”呢?记者了解到,经抽样检验,涉案豆芽中检测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6-BA)”成分。在豆芽生产中,6-BA被用来缩短生长周期、增加产量和改善外观,人体过量摄入6-BA会刺激皮肤和黏膜,损伤食道和胃黏膜,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我国已明确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BA,豆芽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使用或经营含有6-BA的豆芽。
后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姚某、朱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朱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二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汕头中院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禁止姚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工作,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务;禁止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工作。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之一也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案的主办法官提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触犯食品安全的底线。每一位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业利益诱惑面前,要重质量、讲诚信,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如发现市面上有此类“毒豆芽”,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餐桌上的安全。
发表日期:2024年11月27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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