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索赔:揭露日争议巨大 立案调查日应当也成为揭露日

康美药业索赔揭露日争议巨大 立案调查日应当也成为揭露


2021-02-21 09:14:00
来源:方哥说财经 作者:

据股民索赔平台股票索赔123网消息,鼠年最后一个交易日2021年2月10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含)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

 

一石激起千层浪,康美药业的公告引起了所有参与康美药业的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不少参与康美药业索赔的投资者表示:“康美药业的公告让我的年都不好过!”,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广州中院初定的揭露日:“2018年10月15日”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如果按照广州中院初定的揭露日作为揭露日那么将有一半左右的投资者失去索赔的资格。

 

此前,众多康美药业索赔代理律师团队和投资者都认为康美药业索赔案件揭露日将会毫无疑问的定在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立案调查的日期,也就是2018年12月28日,包括上市公司康美药业自身也是这么认为的,在2020年10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康美药业表示:经综合评判,根据司法实践操作案例,在揭露日认定方面,广东法院倾向于将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作为揭露日,即以 2018 年 12 月 28 日作为揭露日。此前,康美药业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计提或有诉讼费用 5 亿元。就如康美药业表述的一样,不仅仅是广东法院而是全国范围内证券诉讼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将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而且就康美药业个案来说,康美药业长期以来都被媒体质疑“存贷双高”的问题,因此2018年10月媒体的关注不能作为唯一的揭露日依据,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康美药业大幅下跌、连续跌停,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起到的震慑作用远超过媒体的报道,因此立案调查日应当也成为揭露日。

 

因此康美药业索赔时段应当为: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0月16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康美药业股票造成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同时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康美药业股票造成造成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索赔。

 

目前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处于启动的初步阶段,案件最终还是需要开庭审理才能下达判决书,考虑到不少证券诉讼案件不止存在一个揭露日,因此如果广州中院暂定2018年10月15日为康美药业索赔案件的揭露日的话,证监会立案调查也应当成为另一个揭露日,毕竟有很多投资者并没有关注到此前媒体的报道,而在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所有的投资者都关注到了康美药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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