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股价不跌反涨,虚假陈述投资者如何索赔?

康美股价不跌反涨,虚假陈述投资者如何索赔


2021-01-21 09:24:00
来源:鹰眼利爪 作者:

2020年5月14日晚间,证监会公告,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康美药业:从白马股到黑天鹅

 

01

 

1997年,马兴田及其妻子许冬瑾康创立康美药业,主要靠卖中药材、进行药品的生产和研发起家。

 

02

 

2001年,康美药业正式挂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600518。

 

03

 

2007年,康美药业创立10周年,此时公司营业收入已突破10亿元。

 

04

 

2017年,康美药业创立20周年,此时公司营业收入达到260多亿的峰值阶段,真正成为A股中的白马股。

 

05

 

2018年12月28日,证监会以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由,对康美进行立案调查。

 

06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在披露2018年年报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原因是2017年多记提货币资金299亿元,做实造假行为。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康美药业发布问询函。

 

07

 

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08

 

2019年5月21日,“康美药业”变更为“ST康美”。

 

09

 

2020年5月13日,证监会公告对康美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公司罚款60万元,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共计22名)合计罚款535万元。同日,证监会决定对康美违规信披的直接组织、策划人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0

 

2020年9月2日,康美发布公告,易林投资拟作为托管实施主体对康美进行托管。

 

11

 

2020年9月7日,康美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01

 

康美药业股价不跌反涨

 

初步认为在2017年4月20日到2018年12月29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9年4月30日到2019年8月17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股票,并且在2019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已可准备发起索赔

 

然而从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证监会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之后,2020年5月13日收盘价为2.68元,直至2020年9月16日最高价达到了4.82元,涨幅达到了80%!

 

02

 

股票因虚假陈述亏损又涨回是否可以索赔

 

目前A股市场拥有近1.6亿的公众投资者,而散户投资者在其中占据了99%以上的比例。散户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越来越受到关注。上市公司中难免良莠不齐,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行为屡有出现。伴随着证监会的高频处罚,投资者维权也呈“风起云涌”之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可以通过起诉的方法挽回自己的投资亏损,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已经非常之多。这说明股民维权的法律意识已经越来越强,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投资损失的股民也越来越多。

 

不过,一些股民朋友对于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损失金额核算上,还是存在疑问。比如买到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股票,账面没有亏损,或者亏损后又涨回来,甚至赚了钱,那这样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虚假陈述案件中,在投资者损失金额核算上,法律上有特殊规定,基础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资金利息。基础损失的计算公式为:基础损失=(卖出均价-买入均价)*揭露(更正)日后有效卖出股数+(基准价-买入均价)*基准日有效持股数+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即可以索赔的损失并不一定是简单看账面亏损额。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之后、基准日形成之前卖出股票的,虚假陈述索赔金额与股民账面亏损基本相当,是用平均买入成本减去平均卖出成本来核算赔偿差价。如果投资者是在基准日之后买出股票的,或者一直持有该股票的,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是用买入成本减去基准价来核算差价。因此,基准日之后股价上涨的,而股民卖出比较晚的,就存在账面不亏钱也能索赔,或者账面亏损的少而索赔金额大的情况了。

 

1

 

股民可索赔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股民可索赔期间:实施日与揭露日之间买入,且揭露日下一个交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

 

何为实施日?

 

根据《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的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中存在虚假或错误说明、误导性陈述,例如虚构交易项目/重大合同,在财报中虚增利润等。

 

消极的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该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例如隐瞒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违法事项等。确定积极虚假陈述的实施日相对简单,消极虚假陈述的实施日的确定则取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期限。

 

因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为侵权类案件,需要证明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对于确定该因果关系的判定具有重大作用。若投资者在该实施日前即已买入股票,则不能将投资者后续的损失归因于虚假陈述行为。因为投资者在实施日已经是该公司股东之一,该虚假陈述应归类于董、监、高或相关方侵害股东权益。

 

2

 

3

 

何为揭露日?

 

根据《规定》第二十条,“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揭露日的认定对于确定投资者损失范围、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从《规定》第二十条可以看出,虚假陈述被揭露,并不仅限于被证监会公开处罚。揭露日的确定,除上述规定的应当满足首次性、全国性的要求外,一般理解还应当具备揭露内容相对具体明确,揭露力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警示以及揭露后股价有明显反应等相关条件。

 

在实务中,有的法院仅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具体披露行为来认定揭露日,甚至以证监会公开发布行政处罚的日期或者上市公司披露该行政处罚的日期作为揭露日,显然是不恰当的。在很多情况下,投资者获悉该公司被立案稽查,会赶紧斩仓卖出止损。在此过程中,股价连续数日跌停,甚至有的股票达10多个跌停板,如果把卖出止损的这部分投资者排除在立法救济的群体之外,显然有违公平。上海金融法院在审判中,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将“揭露后股价有明显反应”作为确定揭露日的前提之一。

 

基准日为何?有何作用?

 

《规定》第三十三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确定基准日的目的在于,确认股市对于该虚假陈述的消化时间,也即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对于股价的影响时间。

 

4

 

01

 

如果在卖出1卖出:则该投资者在基准日前卖出了,因此其损失金额=(卖出均价-买入均价)*揭露(更正)日后有效卖出股数。此时可以从图上看出,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该投资者是亏损的。

 

02

 

如果在卖出2卖出:则该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因此其损失金额=(基准价-买入均价)*基准日有效持股数。此时由于基准价为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基准价低于买入均价,该投资者是亏损的。

 

03

 

如果在卖出3卖出:则该投资者在基准日前没有卖出,股价后期反转迎头向上,投资者一直持有账面赚钱才卖出,此时虽然其并没有账面亏损,但是仍然具有索赔资格的,索赔金额=(基准价-买入均价)*基准日有效持股数。

 

由此可见,虚假陈述股票不跌反涨并不是影响虚假陈述索赔的根本要素,面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朋友们无需恐慌,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李明燕律师团队将竭力维护您的权益,请您继续关注!

 

   特别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图·文》来源于国际互联网,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站尊重知识产权,版权归原创所有,本站资讯除非注明原创,否则均为转载或出自网络整理,如发现内容涉及言论、版权问题时,烦请与我们联系,微信号:863274087,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