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费率浮动本月起实施

  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也是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延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不列入考核情形、费率档次、浮动周期、浮动依据、限制下浮情形、费率浮动程序等内容,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首次费率浮动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其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浮动周期和考核时间依此类推。

  根据《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此外,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还将根据规定进行上浮或下浮费率档次。

  据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新一浮动费率周期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公示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征收。

作者:陈若萱

发表日期:2023年07月0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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