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发“从业禁止令”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26万元

近日,潮南法院审结一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通过淘宝网店及微信朋友圈销售“S草莓奶昔”“女神cafe” 减肥食品,销售金额共12万多元。马某销售的“S草莓奶昔”食品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2.8%;“女神cafe”食品含西布曲明0.1%;西布曲明在临床上用于控制肥胖,但同时会出现口干舌燥、心悸、失眠等副作用,其安全性未经实验证实,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22年4月,被告人马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马某经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且正在怀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令。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容不得丝毫闪失。本案被告人销售掺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该减肥食品,可能会 出现内分泌失调、皮肤“上火”等症状,西布曲明早已被国家禁止销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充分适用财产刑,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并且适用禁止令判决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慎购食品,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作者:吴炳松 魏雪琪

发表日期:2023年07月17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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