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医疗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

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8月起施行

  经市人民官方同意,市医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

  办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确保了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制度的延续性,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大病保险权益。明确提出: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000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起付标准为3600元。

  本次调整按照“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优化分段支付有关政策,适当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办法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就医及诊治门特病种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60%;累计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70%;累计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75%。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大病保险各档次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参保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大病保险各档次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等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参保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对应划分为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本办法所称的大病保险是指本市参保人住院就医及诊治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规定列支。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3年08月08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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