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酒后被撞身亡,团体险能赔吗

汕头中院审结一起团体保险赔付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

  团体意外险通常被用作为一种员工福利,大多企业公司会购买,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不过,如果员工不幸发生意外身亡,家人事后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该怎么办呢?近日,汕头中院就成功审结一起因员工酒后被撞身亡,围绕团体险赔付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了解,某科技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老蔡(化名)等400多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老杨(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老蔡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老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后,老蔡的法定继承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老蔡的法定继承人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经查,涉案保单执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某科技公司在被告处为老蔡等400多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老蔡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鉴于本案投保人系单位,被保险人达400多人,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内容对每位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案审理法官告诉记者,《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与授权栏虽有提及责任免除条款字样,但无具体内容、也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用明显标志来显示免除条款内容等字样,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涉案保单执行条款向投保人送达并对免责条款内容部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说明。“另外,老蔡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并非机动车,故不属于该保险条款规定的酒后驾车免责情形。”

  最终,汕头中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案件的审理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切勿酒后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时,应就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作者:陈冬琪

发表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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