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9月起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国谈药落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国谈药单独支付政策。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双通道”管理机制、国谈药不受相关考核指标限制等系列政策,促进国谈药落地。为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广东省医保局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制定了医保药品单独支付政策。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通知明确,我市参保人在普通门诊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期间使用符合省规定单独支付医保药品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支付,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月度限额及年度限额,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汕头惠民保等支付范围。参保人门特和住院就医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医保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执行,单独支付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一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人结算。

  据悉,单独支付是指参保患者就医期间使用国谈药时,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国谈药(包括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医保目录常规药品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岭南名方”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单独支付范围。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2年,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作者:周敏
编辑:蔡婷
发表日期:2023年09月0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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