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救助标准拟提高
▼
本报讯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的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居家护理和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我市拟出台《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长期卧床困难残疾人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救难、透明、公正”的原则,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目前,该办法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提出,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生活不能自理、在家进行治疗护理一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1)四肢瘫、偏瘫、截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2)伴有严重躯体性疾病的精神残疾人;(3)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重症肝炎、严重颅脑外伤、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等七类重大疾病,长期卧床在家进行治疗及护理的残疾人;(4)经区(县)残联入户核查确认并报理事长签名认定的其他长期卧床残疾人。当年度已享受市残联系统抢救性康复训练资助或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护理的残疾人不列入本办法救助范围。
办法提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从2024年起每人每月150元,2025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2027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年救助人数以上一年度已核查同意的救助人数编排救助计划(最终以符合条件的人数按实救助),救助资金纳入市预算安排。救助对象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列入长效救助范围。首次申请救助的残疾人须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办法提出,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县)残联要为每名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上门复核,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生活及康复情况,对已去世、脱贫、康复或户口迁出本市者应予以减员,并从发现次月起停发救助金。市残联视需要不定期组织抽查复核。对故意冒领者,追回冒领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表日期:2023年12月08日
来源:汕头日报
▼
特别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图·文》来源于国际互联网,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站尊重知识产权,版权归原创所有,本站资讯除非注明原创,否则均为转载或出自网络整理,如发现内容涉及言论、版权问题时,烦请与我们联系,微信号:863274087,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