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白云药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案例:“白云药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 09:50
来源:社标网作者:

第66832672号“白云药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3309号

 

异议人:广州 白云山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德育堂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德育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832672号“白云药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云药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 医疗器械 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57881号、第41954732号“白云山”商标,第18624704号“白云山医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垫;医疗分析仪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32672号“白云药峡”商标不予注册。

 

   特别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图·文》来源于国际互联网,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站尊重知识产权,版权归原创所有,本站资讯除非注明原创,否则均为转载或出自网络整理,如发现内容涉及言论、版权问题时,烦请与我们联系,微信号:863274087,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