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实施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有效遏制臭氧污染

  潮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银璇)《潮州市人民官方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昨天起施行,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污染物减排。

  《通告》旨在进一步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加强燃气锅炉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有效遏制臭氧污染,为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

  《通告》划定的执行范围为潮州市全部行政区域,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通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通告》发布实施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做好燃气锅炉及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审批、许可等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通告要求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编辑  张泽慧  责任编辑  詹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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