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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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交易前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在流程相对复杂的房产交易中,大多数人会选择通过房产中介进行交易。房产中介不仅是房产信息的提供者,也是审核资料、办理手续的协助者,可以帮助交易双方有效提高效率、减少风险。但日前审结的一宗案件却提醒人们:买卖双方与房产中介应在交易前将相关内容明确在居间合同中,以书面形式固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违约需承担的责任,在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2021年2月北京某公司将名下位于汕头市区某小区的数套房产,经汕头某房产中介介绍转让给本地市民吴先生。三方签订了《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下称合同),约定:成交价185万元;签约当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受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和双方缴交完税费时,吴先生分别向北京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首期房款165万元、末期房款10万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受理时,买卖双方各向汕头某房产中介付清中介服务费1.8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吴先生依约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第二天,房产中介陪同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吴先生也依约支付了首期房款和中介服务费,但北京某公司却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
北京某公司认为,房产中介擅自将房产证的回执单等资料交给吴先生,吴先生拿到了房产证却拒不支付购房尾款,房产中介未完全履行中介服务义务,必须赔偿他们的损失。而房产中介称,他们已按约履行完成全部中介服务义务,房产证回执单等资料的交付系买卖双方的行为,合同也没有约定交付房产证回执单属于中介服务内容,卖家恶意拖欠中介服务费,严重侵害了房产中介的合法权益。
经查,当年5月份,案涉房产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交付给吴先生使用。因吴先生没有付还购房尾款,北京某公司将吴先生诉至汕头龙湖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吴先生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了末期房款及逾期利息10.4万元。
汕头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三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中介有协助买卖双方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交付房产证回执单的义务,北京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房产证回执单系由房产中介持有并交付给吴先生,吴先生未支付末期房款并非房产中介未履行合同约定所致,房产中介陪同双方到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1.8万元及逾期利息。
发表日期:2024年01月09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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