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六届 人大四次会议人员范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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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官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人代会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潮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官方副市长;
二、市人民官方秘书长;
三、市人民官方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七、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只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级干部。
编辑 翁纯 责任编辑 詹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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