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服务

我市规范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

  为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相关工作执行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特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单次服务不得同时收取基本和特需两项价格项目费用;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合计数量和总费用所占比例以及特需床位数比例不得超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特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报市医保部门备案,其中,区(县)医疗机构备案资料同步抄送属地医保部门。备案资料需真实、完整,如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视为未备案。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工作,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和医疗机构官网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未公示的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医疗机构不得收费。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内部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活动有留痕、可追溯,定点医疗机构于患者结算后7日内将其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要定期监测本单位特需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项目执行情况,并每月10日前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各区(县)医保部门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的数据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医保部门。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考核,配合做好特需服务项目编码申请、维护等工作,并定期监测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特需医疗服务的结算数据,分析其特需服务项目费用占比变化情况,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费用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要及时予以预警。

  通知强调,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执行情况的管理,对于价格过高、投诉较多的特需服务项目,可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检查,综合运用约谈、函询、提醒等手段进行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综合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据了解,根据《特需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在独立区域开展并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服务时间、医护队伍、就医体验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满足患者多层次需求、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4年01月2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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