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答记者问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3年12月,汕头市人民官方令第209号公布了《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日前,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答:2022年10月,汕头市人民官方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汕府办〔2022〕57号)。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执法争议、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推动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法治保障,市官方将《办法》作为规章正式项目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并确定市司法局负责起草。

  市司法局运用主题教育成果,以学促干推动《办法》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区(县)官方、有关部门以及官方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在汕头日报、市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间,组织深入官方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充分听取联系点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还将征求意见稿提交给市官方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在充分调研以及吸收法律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市官方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市官方规章出台。

  记者:请问《办法》调整的行政执法争议具体包含哪些?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引发争议的,按照《办法》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的法定管理职责存在分歧的;

  (二)认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职能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致的;

  (三)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但在执法环节、执法标准等方面存在分歧的;

  (四)在联合执法中就有关具体问题存在分歧的;

  (五)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执法方面存在分歧的;

  (六)在移送或者受理行政违法案件方面存在分歧的;

  (七)引发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其他情形。

  记者:请问《办法》从哪些方面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进行规范?

  答:《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紧紧围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管理体制和争议协调范围、争议协调方式、争议协调过程和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规定,特别是结合汕头实际作出若干创制性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由市、区(县)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二是将临时性处置措施制度化:为防止行政执法争议未经协调之前,争议事项不及时处理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明确先发现争议事项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实施临时性处置措施;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且需实施临时性处置措施的,牵头机关应当组织协商确定有关机关实施,协商不一致的,由牵头机关报本级官方确定;未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性处置措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临时性处置措施。

  记者:请问《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方式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协商解决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处理两种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有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或者自行协商不能形成一致的,可以书面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协调,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进行审查,按照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市、区(县)官方发现有行政执法争议的,可以指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有行政执法争议的,经本级官方同意,可以责成争议各方协商解决或者主动进行协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可以书面建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

  记者:请问《办法》是否有规定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答:《办法》明确要求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自制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协调意见或者协调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官方同意,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记者:请问司法行政部门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组织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学习培训,提升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以贯彻实施《办法》为重要抓手,履职尽责,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职权边界不清、行政执法职权交叉重叠等行政执法争议,为推动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发表日期:2024年01月2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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