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救治后救助 先救治后结算

我市修订施行管理办法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

  本报讯 为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市卫生健康局等五部门在《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汕市卫〔2020〕161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出台新版《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救治对象是指汕头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医疗救治原则。

  管理办法明确,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按照病人就近接诊原则救助。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艾滋病专科救治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市中心城区精神病患者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各区县人民医院为各区县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在辖区内指定一家定点医院负责辖区精神病患者救治。

  管理办法制订了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结算流程。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每年两次的结算制度,包括医疗、陪护及餐饮等费用,结算费用按照各级财政拨付原则申报。规定:定点医院要制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用药规范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需高额费用检查的,需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方可实施(抢救危重病人时除外)。各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相关医疗记录,一人一档,用于审核备查。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需要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应联系120急救指挥中心或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市、区县救助站)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将其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及时联系120急救指挥中心或当地派出所将流浪乞讨病人(疑似精神病人)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负责审核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和拨付各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费用;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的保障,将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列入每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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