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典型案例

  9月11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这也是2024年“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旨在发挥震慑和教育作用。阶段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推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以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紧紧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重点任务,按照“五巩固五提升”工作目标,推动行动在基层走深走实。

  持续重拳出击,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延续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收尾不收劲。行动以来,全市共办结“两品一械”案件423件,案件货值867.82万元,罚没585.4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6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广东省药监局部署的各个专项行动,打出一系列执法组合拳,并公布典型案例,另外多宗案件入选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部门间执法联动,凝聚专业优势,有效形成打击合力,联合公安部门出台细化优化联合执法机制,印发加强执法联动的通知,实现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两法衔接”效率。组织开展执法办案、“两品一械”监管实务培训,通过案例讲解、案卷评查、集中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能力。重视药品检查员培养,积极参加广东省药监局检查任务,通过线上线下学习、现场实训不断夯实基础,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药品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保持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稳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在基层走深走实。

  案例一: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汕头市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案

  今年,潮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汕头市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专用不锈钢铁柜及陈列柜内的一批医疗器械和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这批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潮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的行为,没收当事人使用的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作出合计罚没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林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今年1月10日,金平区局收到林某涉嫌销售抽检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案件线索。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关于涉案化妆品的购销记录,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涉案化妆品的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属于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合计罚没款1009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汕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无合法来源进口普通化妆品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今年,接群众举报后,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汕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业务员上门推销中,购进一批进口牙膏,该款牙膏没有中文标签,同时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及相关进口手续,无法找到上门推销的业务员,也无法提供该款进口牙膏的备案手续,经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也未能查询到该款进口牙膏的备案信息。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无合法来源进口普通化妆品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合计罚没款1004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汕头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2024年3月1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通报,对汕头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更衣室堆放杂物,成品、包材仓无挡鼠板,灌装加盖工序在外包间区域进行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等情况进行核查。

  经查,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合计罚没款35898.7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郭丹

发表日期:2024年09月13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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