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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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期,城管执法人员在市中山东路一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与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的物业公司未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经限期责令整改及调查,确认该公司自2024年2月起无证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城管执法人员到市中山东路一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在小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至今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督促当事人限期补办相关证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半个多月后,当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小区复查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即向当事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2月份开始在该小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因公司事务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工作失误,一直没有到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的行为属实。
市城管局执法二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案件不涉及自由裁量等次。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他也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发表日期:2025年01月02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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