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俗语背后的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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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民间、流传广泛、为多数潮汕民众耳熟能详的潮汕俗语,具有浓厚的乡土色彩。它作为一种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语言表达方式,运用比喻、概括等手法,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真实感受。今天,我们就从与俗语“不怕官,只怕管,最怕乡规加竹槌”相关的内容展开探讨。
氏族是基于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社会群体。有潮汕文史研究者指出,潮汕农村的聚落点,多数是由单一氏族发展而成的村庄。在长期的氏族聚居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宗法制度。潮汕民众家族意识、宗族聚居观念和宗派意识强烈,宗庙祠堂、家法长老在不少潮汕村镇中不可或缺。为推动家族发展、走向繁荣,潮汕地区民间社会许多家族的祖先会留下对子孙的规诫训词,这些训词被称作 “家法”,也叫“家规”或“宗法”。明代中期以后,潮汕地区的宗族建构日益普遍,宗族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宗族管理需要实现制度化,乡规族约便应运而生。
当时,潮汕的乡规民约主要通过宗族来强化其约束功能。乡间宗族借助建宗祠、修族谱、立家训、订乡约族规等方式,凝聚宗族的集体主义意识,进而实现对全族的有效管理。乡约族规要求宗族成员必须服从和执行,具备了准法律的性质,一旦有人违反,就要受到相应惩罚。乡规民约主要在宗族内部适用,一般是将道德规范律法化,是民间对国家律法的效仿,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是潮汕地区行之有效的法律秩序规范。这句俗语表明,直接管理者比官员更具权威,村规族法对族人的统辖管理作用更强,深刻体现了潮汕乡规民约对人们的制约和惩戒作用。
例如,据《潮州潮安庵埠(原海阳县龙溪都)陈氏维则堂族谱》记载,其新编族谱保留着康熙年间编写的旧谱抄本,其中家规族约资料分为“家规”和“戒条”两部分。“家规”有十五条,主要针对宗族内部事务管理而制定;“戒条” 有十条,包含“戒游手赌荡”“戒酗酒放纵”“戒以下犯上”“戒以上凌下”“戒以强凌弱”等内容,其中“戒擅自告讼”一条强调族内矛盾应在族内解决,不可轻易诉诸官府。又如,在《潮汕邹氏族谱・家训》中强调“和邻睦族,邻里和谐,社会安定,出入相友,礼仪相待。守望相助,疾病相扶,贫富相济,互相关怀。忍让为本,宽大为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友爱,切忌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以壮欺老”。在封建社会,一些地方官员也十分重视乡规族约的规范作用。明万历年间澄海县令王嘉忠在《地方事宜议》中要求,全县境内各宗族必须将乡约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张贴在公共场所,引导乡民遵守公约;明嘉靖年间饶平县官绅陈天资在《东里志》中提出,“乡约以化民为任”“要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并且 “立约长以总其教,约副以助其法,约正司训诲,约吏立劝惩。定期会民读约进义,以开其良心,彰其善,纠其恶”。
乡规民约仅在一乡一族之内施行,用于制约乡人族人的行为,维持乡族内部秩序。在处理族人纠纷时,乡规常常超越官方职能部门。当族人发生纠纷,往往先在祠堂“在祖宗神位面前论曲直、剖是非”,然后依据族法进行处理。若族人违抗族法,族长会在祠堂召集宗支主事人,商议对违犯族法乡约者的处罚措施。处罚方式多样,主要有体罚、罚钱,最严厉的处罚是开除出宗族。对于那些被族人认为开除宗族仍不足以惩戒的人,会以宗族名义送官究治。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乡规民约适应了当时社会形势的需求,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氏族中的封建族规、乡约,那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糟粕已被摒弃和淡化,与国法相悖的族权也被废除。然而,其中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内容,如,睦相邻、敦友谊、兴学育才、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扶贫恤孤、和谐敦睦、保护生态环境等传统美德,应被新的公约继承、吸纳并加以发扬,从而继续在维护社会治安、建设文明乡风、规范乡土秩序、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等方面发挥作用。
发表日期:2025年06月0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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