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买回家就病了,能否“退一赔三”?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店方对顾客构成欺诈

  林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某日,张先生在林某的宠物店里购买了一只柴犬宠物狗,他现场通过微信转账向林某支付宠物狗价款2200元和狗粮150元,合计2350元。第二天,张先生在微信上向林某提出宠物狗出现生病的状况。几日后,张先生带宠物狗到动物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和腹股沟疝。当天下午,张先生将宠物狗带回宠物店病要求退款。

  在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调解下,林某通过微信退还张先生宠物狗价款、狗粮和检查费等共2640元。随后,张先生向汕头龙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店支付3倍价款损失。诉讼期间,林某自己表示其售卖给张先生的宠物狗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小狗系自家养的成年犬所生的。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诚信经营,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避免经营不规范带来的潜在动物疫情风险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宠物店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禁止流入市场的宠物狗出售给张先生,隐瞒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应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宠物店赔偿张先生三倍价款即6600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作者:张晓珊

发表日期:2025年06月16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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