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最大程度解决了效率问题

专家: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最大程度解决了效率问题


2021年04月24日 1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康美药业案”是中国第一个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特别代表人制度能发挥什么作用,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才能检验。围绕这一市场关注的证券维权案件,近日,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本案公益律师——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夏嬅。

  

朱夏嬅首先认为,程序效率往往决定实体正义。她表示,近几年,不少上市公司接连爆出财务造假,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一案一立、不告不理的传统诉讼制度已较难满足股民的维权需求。股民收集证据难、办理身份证明难、损失额低的股民维权意愿低、法院人手不够、案件审理时间长、执行难,中介机构很少被追责,已经成为较普遍的现象。在这种环境下,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很难完全平衡。特别代表人制度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最大程度解决了效率问题,它确保小股民无需主动维权就能获得赔偿,确保审判人员能将精力花在法律问题上而非各种程序琐事上,确保违法者承担最大的经济成本,为实现实体正义创造最有利的条件,只有这样,法律的威慑力才能得以体现。

  

将特别代表人制度的启动权交给投保机构,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因利益驱动所发生的道德风险,这次启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完全是公益性的。对此,朱夏嬅表示,投资者无需向法院缴纳诉讼费,案件结束后也无需向投保机构支付任何酬劳,这与美国集体诉讼“有偿制”有很大不同。

  

就具体规则而言,凡是未申明退出本次诉讼的投资者,都视为特别授权投服中心参加庭审,以及授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被告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等。投保机构的相关工作都会受到证监会的监督,以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朱夏嬅律师指出,本案被告人数众多引发不少关注。本案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首要被告,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均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相对其他案件情节更为恶劣,实控人、高管等人长期进行系统性造假,虚增货币资金将近300个亿;而中介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本该是个“看门人”,却对“存贷双高、年息畸低”等极易引人生疑的数据视若不见,违背审慎原则为假数据站台,令许多投资者坚信投资的是白马股,最终造成重大损失。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违法必究”,我们要求违法责任人员以其个人资产赔偿股民实际损失,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如果所有的损失都由上市公司来买单,小股东会受到二次伤害。

  

另一方面,因为被告众多,审理难度也会加大。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主体身份不同适用举证规则也不同,有些是无过错责任,有些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也有全部连带和部分连带之分。被告身份的复杂性,导致特别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目前司法解释赋予特别代表人的职能都是原则性的条款,这些职能的具体内涵、权限边界、损失核算方式、调解流程,都要通过具体案件才能落实到实处。

  

“康美药业案的启动,给我最大的感触是,受损的股民不论赔偿金额大小、经济实力厚薄、都能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普通老百姓维权不再依赖于律师或者其他渠道。”朱夏嬅表示,现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这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接下来要花大量时间准备庭审,保持冷静思考。希望这个千呼万唤才出台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经过这次锤炼,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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