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不再设缓冲带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解读《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3年)》相关内容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8月,汕头市官方印发《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在近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生态环境治理新闻发布会上,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市民所关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相关内容。

据了解,汕头市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依据汕头市官方于2014年12月发布的《汕头市人民官方关于调整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汕府〔2014〕145号)确定,2017年3月局部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的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三线一单”等环境保护要求都出现了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须再作调整,以进一步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巩固并扩大汕头市蓝天保卫战成果。

《方案》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不再设置缓冲带;同时统筹考虑地区产业发展,充分衔接现行有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利用最新卫星影像图,一类区边界,进一步提高区划的地理精度和可操作性。《方案》还明确各区(县)调整后的功能区区域范围、占地面积和调整后示意图。

在管控要求方面,根据国家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有关规定,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广东省相应的排放标准,广东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二类区所有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调整后,既保障了环境质量,也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空间,让发展更充分,让保护更有力。

作者:汕头融媒记者 李德鹏

发表日期:2024年01月02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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