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起付线

《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已实施,有效期5年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民生底线,经市人民官方同意,《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资格认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当年度居民医保同等标准给予资助。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标准: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均不设年度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限额为12万元。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三是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先支付部分和超支付标准由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均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倾斜救助专项年度限额为5万元。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据介绍,本次新实施的办法加强了门诊救助保障,统筹使用门诊和住院年度救助限额,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适应不同医疗救助对象的就医需求,改革救助待遇按就医形式分设限额的做法,加强门诊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通过合理优化救助待遇,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引导促进医疗救助对象规范治疗门诊小病、慢病,提升自身卫生健康水平。同时,优化支出型救助对象保障政策,统筹提高困难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水平。按照省的规定对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予以规范优化,降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起付线,提高年度支付限额。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由12000元降低至约8000元,年度救助限额提升至8万元。此外,规范倾斜救助范围,同步将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5万元,实现重大疾病救助保障更加充分。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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