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可申请授权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款
▼
我市实施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新措施
本报讯 (记者林彦恂)汕头再推公积金购房新政!7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的通知》,缴存职工无须先筹集购房资金支付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而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缴存职工的授权申请进行直接支付,从而减轻缴存职工筹集购房资金的压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中的社会效益。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同意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可向该中心申请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缴存职工申请授权,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划转至缴存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收款账户(即开发企业的银行账户)。
申请人申请预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的,需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申请人购房款预提(下称购房提)并已将相关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备案;申请人为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人必须为购房人或购房人配偶;申请人所购住房为汕头市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
提取额度方面,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预提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一次性或分期购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
值得一提的是,购房提业务资金划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开发企业收款账户后,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如未完成,开发企业需将已收取的购房提资金根据《承诺书》约定退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收款账户,公积金中心确认后计入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发表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来源:汕头日报
▼
特别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图·文》来源于国际互联网,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站尊重知识产权,版权归原创所有,本站资讯除非注明原创,否则均为转载或出自网络整理,如发现内容涉及言论、版权问题时,烦请与我们联系,微信号:863274087,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