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我市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细化,修订出台了新版的《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

  办法明确,享受医疗保障优待的范围是: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抚恤补助金的下列人员:(一)残疾退役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军失散人员;(四)在乡复员军人;(五)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六)“五老”人员(包括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 (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八)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据了解,新版办法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修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个人合规医疗部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符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100%。

  办法提出,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五老”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部分,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五老”人员按6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其他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按30%给予补助。

  办法明确,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全部免收;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优惠减免项目,医疗卫生部门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认真实施。

  此外,新版办法在原有的一站式结算方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增加条款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统筹地区内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政策实现“一站式”报销结算。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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