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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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提升“铁拳”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2024年,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以重点消费领域为业务主线,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在全市范围内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专项行动,查办一批关乎百姓身边的违法案件,全面擦亮“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执法品牌,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及民生领域违法案件960宗,涉案货值237.32万元,罚没款合计1028.66万元。
【案例一】龙湖区某副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食品安全定期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汕头市龙湖区某副食品厂生产的“原味炒酸菜”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6月20日,龙湖区龙华街道依法对当事人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濠江区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及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案
8月13日,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濠江区达濠街道某餐饮店在用的一台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未见铅封和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当日,该局依法对该餐饮店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郑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7月8日,根据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材料,龙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郑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郑某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含有注册商标的中文版“超级飞侠”玩具彩盒,更换其滞销的海外版“超级飞侠”玩具包装彩盒,并在国内销售非法牟利,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潮阳区某商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案
接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材料,反映汕头市潮阳区某商行的抖音店铺经营的零食产品,宣传标题使用“热销第一名”的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4月23日,潮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从3月31日开始,当事人抖音店铺在没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虚构标称上述产品的销售状况系“热销第一”,可能影响特定受众的选购判断和意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澄海区某石油气公司未按规定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案
2月9日,澄海区广益街道执法人员在日常督查工作中,对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某石油气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涉嫌存在违法充装气瓶行为,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石油气公司工作人员充装时该气瓶瓶身没有按要求涂敷信息,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执法单位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潮阳区某摩托车商行销售型号参数与产品证书不一致产品的行为案
10月25日,潮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有一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型号和生产厂家与该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载明的充电器的型号参数不一致,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23日该电动车到货时,当事人没有按照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对该车进行检查和验收,导致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型号参数与产品证书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型号参数与产品证书不一致产品,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金平区某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请求书》,称位于金平区大华路某便利店销售侵犯其委托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巧克力产品。经现场核查和鉴定,2024年2月15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保留该巧克力产品销售人员联系方式,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导致商品无法溯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发表日期:2024年12月17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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