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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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官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人民官方组成人员;
二、在汕的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在汕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五、市直和中直、省直驻汕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各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七、出席政协第十四届汕头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发表日期:2025年02月1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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