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至1850元/月!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自3月1日起执行,助力保障劳动者权益

  本报讯  为更好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共同富裕,市官方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至1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至18.3元/小时。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市官方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更好发挥其保障作用,有效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坚实的生活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包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该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作者:省政协专题调研组莅汕调研

发表日期:2025年03月01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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