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未签书面协议致纷争,怎么办?

律师建议:当事人应有法律意识,合作前就各种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年轻人创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充满朝气和创新精神,有着无限的潜力和可能性。但许多年轻人创业除了有出来闯的念头外,资金、项目、客户等等什么都缺,因此不少人都希望找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组成团队合伙一起干。可创业中遇到挫折或失败怎么办?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几名合伙人开始出资开店时一团和气,可退伙结算时有人却说当初没签协议,导致后来产生纷争。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经济纠纷?合伙关系还成立吗?

  案情简介

  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家花艺咖啡店,三人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经过筹备四个月后店铺正式营业,经营过程中杨某负责整个店铺运营及咖啡出品,陈某负责花艺及财务,罗某未参与日常经营,但在店铺开业前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对咖啡机的购买提过意见,并在三人店铺经营微信群中回复过陈某披露的店铺收支明细、结算表等。

  后来,杨某与罗某发生矛盾,先是杨某退出店铺微信群聊,接着店铺结业。在处理后续问题时他们产生分歧,杨某将罗某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有效,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并承担债务,并要求店铺支付其工资。但罗某辩称,三人之间没有明确是合伙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罗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店铺管理,仅在前期对店铺装修和陈某发布的店铺财务报表发表过意见,因此不能认定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杨某、陈某与罗某三人是否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庭审中法官经审理认为,起初三人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经营花艺咖啡室的合意,且有共同出资并进行租赁商铺、装修及采购物料等运营事务。从三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罗某虽然未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事务,但前期有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并对陈某披露的支出状况回复“收到”。因此,三人已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关于杨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三人对于是否支付杨某以及陈某工资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特征。实践中,存在部分个人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合伙事项。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会结合出资情况、共同经营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本案中,虽然各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罗某已经出资、曾参与前期筹备、了解店铺支出状况,法院据此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并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当事人决定合伙事务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份额、事务执行、盈余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面临法律风险。”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斯丹律师分析说,若是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进行口头约定的,尽量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同时保留出资凭证或是共同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作为日后解决争议的有效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作者: 陈 敏

发表日期:2025年04月07日
来源:汕头日报

   特别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图·文》来源于国际互联网,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站尊重知识产权,版权归原创所有,本站资讯除非注明原创,否则均为转载或出自网络整理,如发现内容涉及言论、版权问题时,烦请与我们联系,微信号:863274087,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