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练江流域绿色发展 协同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4月29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5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6月18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练江发源于揭阳市,流经我市潮南、潮阳区,在海门湾入海,练江汕头段长约41公里,流域面积约83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24万人。自2018年练江污染问题被中央环保督察点名批评以来,在省委、省官方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坚决扛起练江污染治理的政治责任,打响练江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力推进截污控源、系统治理,推动练江水质实现重大转折性变化。同时,加强与揭阳市的协同合作,使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充分肯定练江由“污染典型”蝶变为“治污典范”,练江获评广东省“十大美丽河湖”。在治理过程中,两市都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经验举措,但同时也面临上下游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防控长效措施需要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机制有待健全,民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等深层次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破解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巩固在练江综合治理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推动练江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以及揭阳市人大的大力支持下,制定出台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是践行习大大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市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推进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产业发展相融合,助力“百千万工程”和绿美广东、绿美汕头生态建设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条例》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进行制度设计,既坚持立足当前将治理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又兼顾长远对有待探索实践的内容先作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出制度空间,推动构建科学有效的练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度体系。二是体现汕头特色,紧贴汕头实际与练江流域综合治理的具体情况,破解制约练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推动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三是凝聚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合力,从汕头实际出发,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支持以及兄弟城市的协同配合,成为粤东首部市级水流域协同立法,持续推动练江流域跨界综合治理高质量发展。

  问:《条例》实现了哪些新突破?

  一方面,《条例》在环境治理上实现了新突破。《条例》提倡绿色治水,推动练江流域产业发展转型,是我市贯彻落实“百千万工程”和绿美广东、绿美汕头生态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提档升级,推动我市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更为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

  另一方面,《条例》在协同立法上实现了新突破。《条例》作为粤东首部市级水流域协同立法,突破汕头、揭阳两市原有行政区划以及水域管辖在系统化治理中的局限,为流域协同立法提供了示范样本、推广模板、借鉴范例,推动解决跨区域生态治理难题,对全省乃至整个粤东地区绿色发展具有至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条例》如何完善我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第二条),一是对各级官方的练江水污染防治职责进行明确,总结我市练江治理统筹协调实践经验,将联席会议制度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第四条、第五条);二是注重同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的首部河长制条例相衔接,进一步强调和发挥河长制作用(第六条);三是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七条),规范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机制(第八条);四是强化对练江流域综合治理的资金保障力度,形成常态化财政投入机制(第十条)。

  问:《条例》在强化污染防治方面有什么特色规定?

  《条例》聚焦练江流域水环境,将我市治理过程中积累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经验举措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一是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明确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根据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产的原则(第十三条)。二是细化监测体系、水面保洁等方面工作要求,系统推进工业废水、农村污水、养殖废水及黑臭水体污染防治,确保打通基层污染防治工作“最后一公里”(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规定实施练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要求加快完善练江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管控,强化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四是强化监督保障,从执法检查措施、环境信用监管等方面对监管措施进行规定(第二十七至第二十八条)。

  问:《条例》在推动环境提升方面有哪些创新性举措?

  《条例》坚持系统治水观念,推动练江流域绿色转型。在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方面,规定科学实施生态修复、植被修复、河岸修复、生态流量管控;因地制宜推进沿江绿地、绿道和公园等生态景观建设;加强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和湿地保护(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明确推广绿色循环园区污染治理模式,引导重污染企业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明确工业用地可以结合练江流域需要提出严于国家标准的环保控制措施(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在推动全民参与、共治共享方面,拓展练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态产品;鼓励全社会通过项目投资、公益捐赠、志愿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练江治理,提升全民环保意识,促进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

  问:此次汕头、揭阳两市采取怎样的协同立法模式?《条例》就区域协作内容作了哪些规定?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经与揭阳市人大常委会充分沟通协商一致,汕头市以在《条例》中设置协同专章(第四章“协同保护”)的形式推进协同立法,揭阳市则出台协同保护规定予以对接,即采用“专章+规定”对接的协同立法形式,统一使用设区的市立法权。《条例》明确市人民官方开展跨区域协作的工作职责(第四条),并围绕联席会议、规划协同联动、生态保护协同、水利工程协同调度、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治理成效协同展示、人大协同监督等九个方面明确协同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与揭阳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练江流域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重大问题。(第三十八条)。二是明确与揭阳市建立规划协同联动机制,实现练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统一(第三十九条)。三是明确与揭阳市生态保护协同工作内容,推动练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第四十条)。四是与揭阳市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协同调度机制,实现练江流域水质、水量、水生态协同(第四十一条)。五是与揭阳市建立信息互通互享机制,实现水环境质量、突发水污染事件、自然灾害、行政执法等信息共享(第四十二条)。六是与揭阳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与揭阳市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第四十三条)。七是与揭阳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行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第四十四条)。八是与揭阳市建立练江流域治理成效协同展示机制,引导形成人人珍爱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四十五条)。九是创新人大监督方式,明确两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第四十六条)。

  问:《条例》在完善责任追究方面出台了哪些刚性措施?

  国家层面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已出台了严密的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的监督,《条例》在做好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的同时(第四十七条),针对违法排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设定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实行按日连续处罚,对违法排污者形成有力震慑(第四十八条);同时,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第四十九条),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第五十条)。

发表日期:2025年06月17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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