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失控”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2名财务高管被公开谴责

子公司“失控”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2名财务高管被公开谴责


2022年05月06日 10:55
来源:CFO职业圈作者:

当事人: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蔡廷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淡珠,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许高镭,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任锋,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罗晨鹏,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蔡雪凯,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文化长城及其控股孙公司以银行定期存单为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名源)提供质押担保。其中,2017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17,588万元,2018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28,088万元。前述担保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以文化长城名义为潮州名源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潮州名源收到贷款后将部分资金转入蔡廷祥、蔡雪凯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因潮州名源未按期偿还贷款,文化长城履行担保责任,替潮州名源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通过上述方式,文化长城2017年度、2018年度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分别为4,067万元、9,733万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文化长城向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潮州市伍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转出资金,经由上述公司向蔡廷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任锋等关联方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提供非经营性资金。通过上述方式,蔡廷祥等关联方2016至2018年度分别非经营性占用文化长城资金749.7万元、20,775万元、10,058万元。

 

综上,蔡廷祥等关联方2016至2018年度分别非经营性占用文化长城资金749.7万元、24,842万元、19,791万元。文化长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根据蔡廷祥向董事会出具的函件,已经陆续向文化长城归还16,689.61万元,待偿还余额为28,693.39万元。

 

(三)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文化长城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教育)为完成业绩承诺,主导区域代理商签订含保底收入承诺的合作协议,并以此为区域代理商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确认为营业收入的条件。在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联汛教育通过供应商账户、过桥账户将资金在体外循环后,安排区域代理商转入其全资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区域代理商支付技术服务费。联汛教育根据合作协议、转入资金,将区域代理商转入的6,855万元(含税)确认为2018年应收账款,并确认相应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约6,467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5,939万元。

 

(四)未及时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情况

 

2018年3月30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取得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100%股权。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文化长城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但文化长城未及时披露对翡翠教育失去控制权的情况,直至2019年6月17日、24日才在《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失控、核心管理团队人员违反公司法及章程暨公司下一步措施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而且文化长城《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结论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五)未准确披露时任董事长蔡廷祥的债务情况

 

2019年7月9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合计持有文化长城10.82%的股东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时任董事蔡廷祥、吴淡珠和任锋的议案。文化长城董事会以未证实三名董事明显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等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文化长城在2019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称,董事长蔡廷祥不存在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经查明,2016年12月,蔡廷祥向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胡某借款5,718万元;截至2020年3月10日,该笔借款已偿还1,980万元,逾期未偿还3,738万元。文化长城在上述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六)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

 

2016年10月11日,文化长城披露公告称,拟将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10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8,291万元,分期收取股权转让款。2016年10月26日,文化长城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转让事项。2019年12月25日,文化长城决定将长城瓷艺100%股权转让给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8,291万元;2020年1月16日,长城瓷艺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文化长城直到2020年2月29日才披露《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文化长城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大,市场影响恶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2.1.6条、第8.3.4条的规定。

 

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全面负责文化长城的经营管理,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文化长城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通过对外担保套取资金或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文化长城资金转移给其个人及关联方使用,未对子公司联汛教育2018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履行必要关注义务,未就翡翠教育已失控情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第一、二、四、五、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董事许高镭担任联汛教育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导致文化长城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也未就翡翠教育已失控情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负责文化长城资金调配、融资和质押担保等工作,并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调以文化长城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套取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以及将文化长城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任锋,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就翡翠教育已失控情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二、四、五、六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淡珠,参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未就翡翠教育已失控情况督促文化长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未能对文化长城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子公司联汛教育2018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履行必要的关注义务,在知悉翡翠教育失控情况后未督促文化长城及时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一、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文化长城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文化长城及其时任董事许高镭、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任锋提交了书面申辩,并提出了听证申请,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未提出申辩。

 

文化长城提出,一是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存在一定重复,恳请对重复部分择一处理;二是时任董事长蔡廷祥相关债务情况并非法定披露事项,且蔡廷祥也并未向公司主动报备债务情况,公司无法获取其个人的债务信息,并非故意违规;三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变化情况,是对监管规则理解不充分所致,并非故意违规;四是公司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年报顺利披露、督促子公司配合审计、报案等。

 

许高镭提出,一是其并未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8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是文化长城自身伪造财务数据、违规担保等所致;二是其虽为时任董事,但蔡廷祥非法限制其行使董事权利,其无法就翡翠教育失控事项督促文化长城披露。

 

蔡雪凯提出,一是其并非文化长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不知情,也不负责年报和信息披露事务;二是其在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且知悉违规行为后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任锋提出,一是其对占用文化长城资金不知悉,相关款项仅为正常的个人借款;二是翡翠教育失控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与内部控制报告的结论并不矛盾;三是未如实披露时任董事长蔡廷祥债务情况是因为蔡廷祥故意隐瞒,且该事项并非法定披露事项;四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转让是因为对监管规则理解不充分,并非故意违规;五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罗晨鹏提出,一是其任职期间未保管公章,对违规事项不知情;二是潮州名源、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为文化长城供应商,其对文化长城过高的预付款项曾提出疑问,但未得到公司回应;三是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是因为标的公司相关人员故意隐瞒;四是翡翠教育并购后时而配合上市公司,时而不配合,无法断定翡翠教育已经完全失控;五是其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六是其并未主导实施违规行为,但却多次被给予公开谴责,对其作出的处分与其职权不符。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听证情况,本所认为:关于文化长城。一是文化长城于2021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文化长城2017年、2018年上半年违规担保金额累计分别为1.76亿元、2.81亿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文化长城及相关当事人在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时已构成违规。其次,公司也未能就由违规担保转化的资金占用提出明确的证据与金额。此外,即使不考虑可能由违规担保转化为资金占用的部分,文化长城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金额也已经分别达到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实施标准》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二是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在本所发函要求文化长城核查蔡廷祥债务情况时,文化长城未尽核查义务,不能仅以不知情为由免除责任。三是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变更系重大交易进展,不能仅以对规则不理解申请减免责。四是违规行为发生后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职责,且该补救措施并未充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文化长城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时任董事许高镭。一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许高镭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联汛教育收入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二是翡翠教育失控存在一系列迹象,作为时任董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不能仅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综上,对许高镭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一是蔡雪凯虽然未担任文化长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蔡雪凯根据蔡廷祥的直接授意安排,组织、协调以文化长城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套取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以及将文化长城资金转移至大股东及关联方,足以证明蔡雪凯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二是蔡雪凯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充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蔡雪凯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任锋。一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任锋参与资金占用事项,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参与资金占用事项。二是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翡翠教育出现一系列失控迹象,持续时间较长,任锋未能督促文化长城予以披露,不能仅以翡翠教育失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由推卸责任。三是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在本所发函要求文化长城核查蔡廷祥债务情况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不知情、不知悉规则为由推卸责任。四是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手方变更系重大交易进展,任锋作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不能仅以对规则不理解作为减免责理由。五是任锋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充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综上,对任锋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罗晨鹏。一是罗晨鹏作为文化长城时任财务总监,应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运作,不能仅以公司内部分工为由免除其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二是罗晨鹏提出曾对文化长城高额预付款提出疑问,但未能督促文化长城及时披露相关异常事项。三是对于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财务总监对异常事项应保持必要的关注并且督促公司披露,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四是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翡翠教育出现一系列失控迹象,持续时间较长,罗晨鹏未督促文化长城予以披露,不能仅以难以判断是否失控为由推卸责任。五是罗晨鹏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充分有效消除违规不良影响,违规行为并未彻底纠正。

 

六是本次处分前,因文化长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罗晨鹏作为责任人之一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而本次因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负有重要责任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系与其职务紧密相关,并未出现处分事项、程度与其职权不符的情形。综上,对罗晨鹏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淡珠,时任董事许高镭、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任锋、时任财务总监罗晨鹏、时任财务副总监蔡雪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廷祥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四、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高镭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许高镭、任锋、罗晨鹏、蔡雪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文化长城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0日

 

公开资料显示,罗晨鹏个人简历如下:

 

罗晨鹏,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 美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加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从事财务相关工作。2014年9月-2020年1月任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根据该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罗晨鹏获得薪酬31.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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