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失业人员生育权益

我市明确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事项

  本报讯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提出执行意见。

  根据通知,2022年12月起,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9%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11月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于2023年12月底前补缴。

  通知明确,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职工未就业配偶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2022年12月4日以来,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从2024年1月1日起,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流程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公布。

作者:周敏

发表日期:2023年11月20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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