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到底知何情?

汕头中院成功审理一宗业主与物业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业主知情权

  “物业费年年交,最后花在哪里了?我们都享受到了什么服务?”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涉及业主知情权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在汕头中院审理的一起业主与物业的纠纷案件中,物业因没有及时公开相关服务内容,法院对业主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保障业主知情权

  据悉,林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林某与小区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多次拒付物业费。林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对小区相关物业服务的内容和结果没有进行公示,侵犯其知情权和监督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以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或向其提供复印件的形式,说明小区公共区域出租经营情况、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业主满意率等资料,并就侵犯其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应自成为该小区业主之日起,对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其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服务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基于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多样性、信息披露的成本以及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因素,汕头中院支持林某部分诉求,判决物业公司提供自林某购房以来该小区的以下资料供林某查阅:1、小区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出租、合作、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电梯广告、楼道广告、匝道广告、其他小区内广告等、公共区域出租合作等)等情况的相关资料;2、小区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租赁收入、广告收入、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等)、支出、结余情况及各项明细的相关资料;3、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4、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等资料、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的有关资料。

  “该案件中,林某诉求中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每年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率、建立专门账务存放公共收益情况等其他资料、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知情权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主办法官表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故意拒绝提供物业服务情况和资料供林某查阅,且林某拒付物业费,双方因物业服务纠纷多次提起诉讼,因此林某要求物业公司公开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主办法官提醒,广大业主依法对物业服务部分情况和资料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有所限制,义务主体无需事无巨细地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在完成服务职能的基础上,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与业主沟通,尽可能地解决业主的实际问题,避免纠纷产生。

作者:陈冬琪

发表日期:2024年08月1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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