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不满多次破坏法拍房,判刑!

汕头中院审结一宗恶意损毁法拍房案,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欠债不还导致房子被司法拍卖,却心怀不满多次上门搞破坏,这样恶劣的行为该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近日,汕头中院审结一起恶意损毁法拍房的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早年间,林某某因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林某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林某某名下一套房产,被竞买人李某竞买成交。之后陈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又从李某处购得该房产,并取得产权登记。

  “房子几经易手,陈某某夫妇入住安家。不料林某某一直不满原属他所有的房子被法院拍卖,多次在深夜和凌晨时分到案涉房子门口搞破坏。”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多次通过拆除陈某某夫妇安装在门前的监控摄像头、手持电钻损坏大门和门锁、用胶水注入门锁锁孔、破坏门口智能灯座和窗台围栏等方式,对法拍房进行破坏,林某某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陈某某一家的正常居住生活。最终,陈某某选择报警。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林某某长期、多次故意毁坏他人为家居安全而设置的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居住生活,应予酌定从严惩处,遂判决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拍房是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已拍卖成交的法拍房,原房主作为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进行腾退,拒不腾退的,法院可以强制腾退。”承办法官表示,被执行人在交付房屋时,如果恶意破坏房屋内部设施,导致买受人因房屋损坏未能入住,需要另租房屋居住而产生租金,以上损失皆由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们也提醒,被执行人任何试图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采取不法手段侵犯司法拍卖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 陈冬琪

发表日期:2024年08月22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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