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借用地矿产,获刑!

汕头中院审结一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借用矿产

  借用场地盖厂房出租本是好事,但在借用的场地里发现矿产能不能挖呢?近日,汕头中院就审结一宗非法开采借用矿产案件,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老吕(化名)向阿东(化名)表示,其在汕头市某地区有块荒废的地可供出借。阿东便向老吕借用该地,准备盖厂房出租赚钱。在接下来的一年半,阿东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在该地非法开采填土用风化花岗岩矿产资源。经检测,阿东非法开采面积1.9万平方米,非法开采填土用风化花岗岩数量约8.9万立方米,折算经济价值为79.72万元。后来,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期间阿东主动预交罚金。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阿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阿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对阿东判处刑罚,并处罚金3万元。

  该案主办法官告诉记者,非法采矿危害深远而广泛,采矿过程中大面积植被被清除,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会引发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增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采,情况严重可能触犯刑法。市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坚决抵制非法采矿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主办法官表示。

作者:陈冬琪

发表日期:2024年10月25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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